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5篇【實用】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tǒng)一的、調節(jié)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guī))、戒律、規(guī)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guī)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chǎn)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guī)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乏駕車。
3、遵守交通規(guī)矩,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jīng)常學習交通法規(guī)。
6、保持車況良好,經(jīng)常檢查車輛運載狀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園內行駛車速要慢、慢、慎。
8、接送幼兒的車輛,行駛車速嚴格依照規(guī)定行駛。
二、違規(guī)與事故處理
1、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狀況下,違反交通規(guī)矩或發(fā)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記過或撤職處分。
、贌o照駕駛。隨便變更不是專用校車司機駕駛。②未經(jīng)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guī)矩,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fā)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隊長聯(lián)絡協(xié)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狀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jīng)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園所各負擔一半。三、汽車例行保養(yǎng)修理規(guī)定
1、車輛例行保養(yǎng)是各級保養(yǎng)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yè),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需保證在不延誤會送幼兒的狀況下,進廠修理(特別狀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yǎng)時,應提前報告隊長,由隊長報告后
勤主任,經(jīng)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shù),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園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需細心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當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四、司機接送幼兒規(guī)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可打電話通知家長,無人接幼兒必需送回園里,絕不可以讓幼兒單獨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加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在不違反交規(guī)狀況下經(jīng)園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幼兒,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4、未成年人不允許接送幼兒,若要代接司機在接到家長委托電話后方可將幼兒交予代接人。
五、司機日常工作規(guī)定
1、必需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路邊或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需持有總務主任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否則后果自負。
3、除幼兒或隊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園里有關規(guī)定懲罰。
4、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guī)矩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需即時呈交案發(fā)報告,由后勤處按狀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六、司機的職責
1、校車司機必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矩。
2、司機應珍惜學校車輛,平日要注意車輛的保養(yǎng),經(jīng)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fā)現(xiàn)不正常時,要當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fā)現(xiàn)油量不足,應當即加油,不得將幼兒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jù)先由主管簽名,然后由后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fā)現(xiàn)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當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當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后勤處,并提出具體的維修看法,未經(jīng)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jīng)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乏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guī)矩,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不開賭氣車。
10、司機有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園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心、禮貌,說話文明。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2
1、遵守國家法令、法規(guī)及《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遵守幼兒園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認真履行校車各項管理規(guī)定。
2、校車駕駛員應身體健康,并具備相應準駕車型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jīng)歷、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和無犯罪記錄。
3、校車駕駛員每次完成接送任務后,要及時檢查校車內是否有孩子在校車內未下車,以保證孩子的安全。
4、做好當天的行車記錄,保留好當天所產(chǎn)生的各類費用的票據(jù),并在票據(jù)后簽名確認。
5、駕駛員要準時、準地點的安全完成所分配的任務,要服從園務的工作安排和車輛調配。
6、駕駛員有事請假需經(jīng)園長同意后方可執(zhí)行。
7、駕駛員負責所駕駛車輛的維修保養(yǎng)的`申請和車輛故障信息反饋和溝通。
8、對車輛的隨車證件和按規(guī)定配備的各種維修工具、材料、設備做到不浪費、不遺失,并做好相關的領用登記。
9、每日上班前必須按照行車技術標準和車容標準、司機儀容儀表標準進行自檢。
10、全車外形完整無損,車身光澤明亮,無浮塵、油污、泥水痕跡,保證全車車窗玻璃明亮。
11、車內無浮塵、雜物,保潔箱內無隔夜垃圾,車內空氣無異味。
12、駕駛員在完成出車任務后,要及時告知園長,通訊設備必須處于暢通狀態(tài)。
13、駕駛員駕車一定要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爭道等)。
14、駕駛員因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違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5、駕駛員在旅途中要積極認真地為幼兒者做好服務工作。
16、工作時間內,除有出車任務外,非經(jīng)批準不得擅自外出。
17、駕駛員不得擅自開車外出辦私事和外借、調換,如有違反,一經(jīng)查實,嚴肅處理。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3
為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進一步規(guī)范校車和構建校車管理的長效機制,不斷提高校車駕駛員的安全意識,駕駛技能,應變能力,確保校車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加強規(guī)范校車管理。
二、按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guī)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三、按規(guī)定駕駛員必須參加交通管理培訓,以及學校安全教育工作學習活動。
四、加強專人隨車制度的管理和教育。
1、學校“接送幼兒情況記錄”的確認。
2、隨車教師在跟車過程中,要對照校車幼兒名冊,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安全接送幼兒的上下車。
3、做好來園離園幼兒的迎護送工作。
(1)來園:要做好每個幼兒上車前的'晨撿,簡潔向家長了解孩子身體狀況,并填寫
(2)隨車教師在接幼兒來園后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后,組織幼兒洗手接受晨檢,并負責把幼兒送到所在班級老師手中。
(3)離園:去各班接幼兒集中。上車前的檢查:服裝的整理,書包物品的檢查、家園聯(lián)系冊有否遺忘等。做好出發(fā)前安全教育和注意事項。
4、隨車教工提醒校車司機在幼兒上車坐穩(wěn)后,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5、來園離園行車過程中,隨車教工加強對幼兒的安全教育,不把頭、手伸出車窗外,不在車內嬉戲玩耍,保證幼兒行車過程中的不出意外,把幼兒安全送到家長手中。
6、家長在各接送點提前候車,駕駛員和隨車教師須熟悉接送幼兒家長,如遇陌生家長接幼兒須要向家長打電話詢問清楚經(jīng)家長同意后做好筆錄,再出示接送卡。
7、下車后仔細檢查車廂是否遺漏孩子和物品。
五、認真執(zhí)行每日校車出車前的安撿制度:
1、安檢:駕駛員每日校車出發(fā)前需嚴格全面檢查車輛狀況,必檢內容有:剎車、輪胎、座位、窗門、兩水三油、雨刷、反光鏡、檢查正常后作好書面記錄。
2、衛(wèi)生消毒:按時做好校車衛(wèi)生清潔工作和每日消毒工作,(傳染病流行期間加強)并做好書面記錄。
六、駕車司機在行駛過程中必須繃緊安全之弦,抓住預防之鋼,安全駕車,文明行車,遵守交通法規(guī),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馬達一響,集中思想”“車輪一動,幼兒的安全高于一切”。每天有教師隨車護接送幼兒,要求隨車教師本著對幼兒安全高度負責的責任感,在接送孩子的途中,全身心的注意幼兒安全。嚴格按規(guī)定維護行車過程中幼兒的秩序與安全。
幼兒園接送幼兒車輛日常檢修制度
1、車輛例行保養(yǎng)是各級保養(yǎng)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yè),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幼兒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yǎng)時,應提前報告隊長,由隊長報告后勤主任,經(jīng)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shù),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園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條:積極參加業(yè)務學習和安全學習,自覺遵守交通規(guī)則,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做到文明行車、安全禮讓、無違章、無事故。
第二條: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熱愛本職工作,服從調派,牢固樹立服務思想,遵守勞動紀律,不擅離職守,按照規(guī)定時間出車收車。
第三條:愛護車輛,堅持定期檢查制度,不開帶病車,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匯報、及時維修;確保行車安全,按規(guī)定做好車輛的保養(yǎng),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第四條:行車前要檢查好車輛情況,做到安全行車,隨時備好各種備件和工具;每天認真、準確填寫校車各項記錄。
第五條:嚴格按照行車路線運行,不私自更改校車運行路線,在駕駛過程中要禮讓三分,謹慎駕駛,避免開違章車、賭氣車、疲勞車、英雄車。
第六條:行車時精力集中,不吸煙,不攀談,不接聽電話,下班休息好,保證睡眠,不帶病開車,以充沛的`精力確保行車安全。
第七條:嚴禁工作時間酗酒;不準酒后駕車;不準將車輛交無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不準開與駕證不符的車輛。
第八條:熟悉并學習必要的安全救護知識,制定行車安全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車載消防及急救器材,遇事沉著冷靜,及時報告,把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九條:到達每個?空军c,需打開停車臂,待車輛停穩(wěn)后,方可上下車;再次行駛前,要環(huán)顧四周,確保無障礙物后繼續(xù)行駛;行駛途中注意周圍車輛,并協(xié)助隨車照管人員做好上下車安全工作。
第十條:由于工作失職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要依法承擔責任。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5
為進一步加強校園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創(chuàng)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園環(huán)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校門出入管理
1.本院教職工及直系親屬車輛憑保衛(wèi)處制發(fā)的通行證出入校門;通行證應放置于機動車前擋風玻璃內駕駛位左下側以便于門衛(wèi)執(zhí)勤人員識別。
2.在校園內從事經(jīng)營或務工活動(含校企合作單位、食堂、商業(yè)門面等)的自用車輛和送貨車輛,須持學院主管部門證明和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經(jīng)保衛(wèi)處審查同意后,辦理短期通行證,否則門衛(wèi)禁止放行。
3.建筑工程用車進出學校,施工單位須事先與保衛(wèi)處聯(lián)系辦理臨時通行證,按規(guī)定時間、路線行駛;在人流高峰時,無特殊情況不得進入校園。
4.公務來訪車輛憑車輛行駛證在校門衛(wèi)換發(fā)登記卡入校,出校時由公務接待部門負責人簽字后,交門衛(wèi)執(zhí)勤人員換回車輛行駛證。
5.因私來訪車輛憑車輛行駛證履行登記手續(xù),換發(fā)登記卡入校,出校時交門衛(wèi)執(zhí)勤人員換回行駛證。
6.凡裝載物資的車輛進出校園須接受門衛(wèi)的查驗,運出物資的車輛必須持有相關部門出具的物資出門證,否則門衛(wèi)禁止放行。
7.未經(jīng)系部學工辦和學生處審核同意,并經(jīng)保衛(wèi)處審查備案,禁止學生駕駛電動車、摩托車和其他機動車輛進入校園。
8.出租車一般不準進入校園,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運重物等)需向門衛(wèi)講明情況,經(jīng)門衛(wèi)執(zhí)勤人員同意后,方可進入。
9.所有機動車輛的出入證,僅作為該車輛的'出入使用,車輛及車內物品安全由車主自行負責。
二、機動車校內行駛管理
1.機動車進入校園,應按交通標志減速慢行,避讓行人,校內限速20公里/小時。
2.機動車在校內道路會車時注意禮讓對方車輛通行。
3.機動車在校內行駛時嚴禁超速、鳴喇叭、逆向行駛、酒后駕車等。
4.嚴禁無牌照的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嚴禁無駕駛執(zhí)照的人員駕車進入校園或在校園內學習駕駛機動車輛和試車。
三、車輛停放秩序管理
1.機動車輛須進入停車場或路面劃線停車位停放,未劃停車位的區(qū)域禁止停放車輛。
2.校內所有主干道(停車位除外)、教學區(qū)、學生生活區(qū)道路均禁止停放任何車輛。禁止在交叉路口、道路轉彎處和其它妨礙交通的地方停車。
3.非機動車(含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和摩托車)應有序停放在停車棚或指定位置,嚴禁將車輛停放在各公共場所的過道、走廊、樓梯口等區(qū)域內。
4.未經(jīng)許可,外來車輛不得在校內過夜停放。
四、違規(guī)行駛和停放處理
1.對違反規(guī)定的個人所在單位部門,在年度綜合治理考核中給予相應扣分處罰。
2.對違反規(guī)定的教職工及家屬車輛,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將貼單提醒,重復違章的鎖車處理、通報批評,并給予相應的經(jīng)濟處罰。
3.對違反規(guī)定的外來車輛,進行警告、勸離,拒絕其再次進入校園。
4.對違規(guī)停放的非機動車或長期停放一處、無人認領、破舊損壞,已喪失使用功能、影響校園景觀的車輛,保衛(wèi)處有權予以集中清理,車輛遺失或損壞由車主本人負責。
5.保衛(wèi)處執(zhí)勤人員有權對進入校內無證、無牌的各類車輛實行審查暫扣,對手續(xù)不全的車輛,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五、附則
1.本規(guī)定由學院保衛(wèi)處負責解釋。
2.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6
1、本校所用校車須為依照國家校車標準制造的中小學專用校車。
2、本校校車必需取得公安機關頒發(fā)的校車接送牌,并注明行駛路線和編號,在進出校門時必需掛好。未載學生上路行駛時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標志和停車指示標志。
3、嚴禁酒后駕車,在接送學生時不準無校車駕駛資質的駕駛員代駕。
4、不開違章車、斗氣車、故障車、英雄車。
5、駕駛校車時需中、低速行駛,注意避讓,避免急剎,車門車廂未關閉不準啟動校車。
6、按規(guī)定定期檢測校車,檢查、保養(yǎng)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內部整齊不出臟車。
7、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應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煙、進食、接聽手機、閑聊等阻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8、校車上路前必需對車輛的`制動、轉向、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安全問題進行排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上路行駛。
9、校車駕駛員行車途中要注意車載各類儀表的工作狀況,發(fā)動機、底盤是否存在異響、制動轉向系統(tǒng)是否正常。
10、接送學生時需開啟衛(wèi)星車輛定位導航系統(tǒng)和實時監(jiān)控系統(tǒng)。
11、必需辦理萬/座的校車座位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12、車輛未停穩(wěn)時,阻止開門上下學生,并注意行人和其他車輛動向。
13、校車接送學生遇雨、霧、冰、雪等惡劣天氣時應應加大車輛橫向及縱向距離。
14、校車應在公安部門核準的線路上行駛,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
15、在核準線路上確有無法避開的危險路段,應提請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標準對上述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裝置、限速標志、警告牌等。
16、校車行駛速度不超過公里,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20或遇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時速不超過公里;在5校內行車不超過公里。
17、校車隨車需帶好有效滅火器、安全錘、停車警告標志、急救箱、車內通道阻止堆放雜物保持暢通。
18、校車阻止在接送學生途中進入加油站加油,應在空車時加足油料。
19、校車上有學生、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前,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20、副駕駛座位上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21、校內阻止鳴笛,阻止在校內設置禁行標志的路段行駛和?俊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7
為確保每一位學生乘坐接送車的.安全,避免出現(xiàn)安全事故,特制訂如下學生乘車安全管理制度。
一、學校專門成立接送車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擔任領導小組組長,根據(jù)北鎮(zhèn)市學生接送車專項整治會議精神,嚴把“三關”:即學生接送車輛準入關,接送車駕駛員聘用關,學生接送車制度落實關;做好“四定”:即定人、定車、定時、定點。
二、定人:學校根據(jù)學生乘車人數(shù),將乘車上下學的學生分成幾個路隊,排出《學生接送車分乘規(guī)劃表》、《教師接送車管理輪流表》,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三、定車:學校根據(jù)乘車學生的人數(shù)及分布情況規(guī)劃線路,落實車輛,張貼接送車標志,協(xié)同簽定學生上下學乘車責任合同,并由規(guī)定車輛具體安排接送。
四、定時:學校根據(jù)季節(jié)變化排出各個不同時間段的學生上下學時間表,保證接送車輛按計劃時間有序運作。
五、定點:
(1)、學生放學,統(tǒng)一在指定地點排隊,由值勤負責教師護送學生上車、放學,由接送車輛送到指定下車地點。
(2)、學生上學,根據(jù)學生乘車人數(shù),將乘車學生分成幾個片,每個片確定一個乘車地點,乘車學生由車長負責排隊,有序上車。乘車學生不得隨意選擇乘車地點和其它車輛。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8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jù)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的學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fā)市教等二十部門擬定的天津市中小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校車定義
本細則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為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校車使用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囕v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在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ǘ┯腥〉眯\囻{駛資格的駕駛人;
。ㄈ┯邪ㄐ旭偮肪、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ㄋ模┯薪∪陌踩芾碇贫;
(五)已取得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四條校車基本要求
。ㄒ唬┍仨毞蠂谊P于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
(二)車窗不得粘貼深色光膜;
。ㄈ⿷斁哂行旭傆涗浌δ艿男l(wèi)星定位裝置以及應急錘、ABC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四)自有校車外觀必須符合本市中小學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標準;
(五)使用年限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
第五條校車駕駛人條件
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孟鄳獪蜀{車型的駕駛證,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ǘ┚哂3年以上準駕車型駕駛經(jīng)歷,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ㄋ模o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ㄎ澹o犯罪記錄;
。┥硇慕】,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六條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程序
機動車駕駛人應向所在地區(qū)縣交管部門申請校車駕駛資格。具體程序下:
。ㄒ唬C動車駕駛人向所在地區(qū)縣交管部門提交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及所屬單位或街道、鄉(xiāng)鎮(zhèn)出具3年以上駕駛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經(jīng)歷證明;
2、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等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3、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
4、由交管部門出具的以下證明材料: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ǘC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校車使用許可程序
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本行政區(qū)域的學生數(shù)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guī)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fā)展城市和農(nóng)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guī)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nóng)村地區(qū),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配備校車應向所在地區(qū)縣教育部門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具體程序如下:
。ㄒ唬⿲W校向所在地區(qū)縣教育部門申領校車使用申請表,如實填報相關信息。
。ǘ┥暾埿\囀褂玫,應當向區(qū)縣教育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區(qū)縣教育部門簽發(fā)的校車使用申請表;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行駛證;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5、駕駛人的校車駕駛資格證明;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身份證、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有關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6、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7、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8、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
。ㄈ﹨^(qū)縣教育部門自收到學校申請材料后予以初審,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本區(qū)縣同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征求意見,同時按照道路運輸經(jīng)營行政許可權限送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征求意見。
。ㄋ模C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如依法設立的道路運輸企業(yè)提供校車服務的,按照道路運輸經(jīng)營行政許可權限,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就其是否具有道路運輸經(jīng)營資質進行查驗,并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
。ㄎ澹﹨^(qū)縣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區(qū)縣政府。區(qū)縣政府決定批準的,出具校車使用許可證明,由區(qū)縣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shù);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六)當校車使用許可的申領條件發(fā)生改變,學;蛘咝\嚪⻊仗峁┱邞敿皶r向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第八條校車通行安全
。ㄒ唬┬\囘\載學生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條件: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
。ǘC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guī)則和駕駛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ㄈ┬\囘\載學生時,應當在規(guī)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按規(guī)定路線、規(guī)定時間行駛;在規(guī)定站點?;可在公交專用車道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違規(guī)定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
。ㄋ模┬\嚤仨毚_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違有關限速要求。
(五)校車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第九條管理職責
。ㄒ唬﹨^(qū)縣政府應當科學規(guī)劃學校的設點布局,保障就近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發(fā)展公共交通,為學生上下學提供方便。對于我市部分涉農(nóng)區(qū)縣因沖并鎮(zhèn),對義務教育學校設點布局進行調整,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而造成學生上下學困難的,應當安排住宿。學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校車。
區(qū)縣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由區(qū)縣政府統(tǒng)一組織、協(xié)調本區(qū)縣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ǘ﹨^(qū)縣教育、、交通運輸?shù)炔块T依照本規(guī)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工作會商機制和聯(lián)合抽查機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wǎng)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校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區(qū)縣教育部門應當認真受理、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對中小學校長考核的范疇,依職能處理校車違規(guī)行為以及相關學校責任人。
。ㄋ模┙煌ü芾聿块T應當認真做好校車標牌核發(fā)、審核校車駕駛人駕駛資質工作,建立校車及駕駛人信息檔案,并及時抄告教育部門和學校;加強校車年檢、運行及校車駕駛人審驗等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校車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并在違法行為消除后方可放行;將校車違法和事故處理情況及時通報相關區(qū)縣教育部門和學校。
校車標牌發(fā)放的區(qū)縣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運行管理。
。ㄎ澹┙煌ㄟ\輸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提供校車服務的道路運輸經(jīng)營企業(yè)的監(jiān)督,對其道路運輸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六)安全監(jiān)管部門要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chǎn)綜合監(jiān)督管理范圍。
。ㄆ撸┴斦块T要指導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jīng)費的機制。
。ò耍┬\嚪⻊仗峁┱邞斀⒔∪\嚢踩芾泶胧鋵嵭\嚢踩ぷ髫熑,確保車輛的各項技術性能處于良好狀態(tài);提供校車駕駛人的資格證明;與校車使用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管理措施,突發(fā)事件處置預案等;約定隨車照管人員。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當日,不得從事其他經(jīng)營活動。
。ň牛┦褂眯\嚨膶W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技能的學習培訓;與乘坐校車的學生監(jiān)護人簽訂安全協(xié)議。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勸導學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
。ㄊ╇S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發(fā)現(xiàn)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督促校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對校車安全技術的檢查。
2、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車。發(fā)現(xiàn)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jiān)護人或學校分管領導取得聯(lián)系。
3、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途中離開座位、嬉向鬧、吃東西或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危險行為。
5、核實學生上下車人數(shù),確認乘車學生已經(jīng)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十條乘坐人申請和權利
學生乘坐校車,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jīng)學校審核同意后,監(jiān)護人應當與學校簽訂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義務和監(jiān)督權利。
學生監(jiān)護人應當配合學;蛘咝\嚪⻊仗峁┱咦龊眯\嚢踩逃凸芾砉ぷ鳎话l(fā)現(xiàn)校車違本規(guī)定的,有權制止,有權拒乘,并向教育部門、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違規(guī)責任
。ㄒ唬┤〉眯\囀褂迷S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本細則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區(qū)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ǘ⿲W校違本細則規(guī)定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ㄈ┻`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ㄋ模┢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行為,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退出機制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因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蛐\嚪⻊仗峁┱邞斣15天內,到所在區(qū)縣政府辦理校車標牌注銷手續(xù)。同時,將校車標牌交回交通管理部門。自有校車的顏色必須在30天內消除。
第十三條附則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有效期為五年。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9
為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杜絕安全事故,保障學生乘車安全,創(chuàng)辦促進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據(jù)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諸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諸城市接送學生車輛配備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諸政辦發(fā)[20xx]53號)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要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生接送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校車的安全管理。校長是所在學校接送學生校車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校車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負責此項工作的教職工為直接責任人。
2、校長在每學期第一周內,與校車車主、司乘人員、班主任、管理老師、學生家長等簽訂校車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組織管理責任書。
3、學校認真研究做好學生接送車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學校有責任對校車進行正常管理,校車車主及司乘人員要接受學校管理,共同維護學生安全和學校聲譽。學校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校車管理工作專題會議,研究接送學生中出現(xiàn)的問題,認真總結經(jīng)驗,提出整改要求,及時消除隱患,并有文字記載。對學校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鎮(zhèn)中心校和鎮(zhèn)人民政府。
4、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校車行駛、學生乘車、接送管理制度等資料,管理老師每天監(jiān)督并指導跟車人員認真填寫有關跟車表冊。
5、科學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定車、定座安排表,落實班主任、值班老師、管理老師、校車車主和駕駛員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崗位職責,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到人。
6、堅決實行學生乘車實名制,根據(jù)接送車輛核載人數(shù)以及學生居住地分布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學生接送車的乘載人數(shù),做到定人、定車、定次、定時,將乘車學生名單、司乘人員、車號、車次等登記造冊建檔。校長把關、管理老師認真核實每次學生乘車情況,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xiàn)象,并有序地做好學生乘坐校車的管理工作。
7、學校配合有關部門對校車車主、司乘人員進行各項安全教育,將乘車安全納入對學生行為習慣及道德品質的養(yǎng)成教育之中,規(guī)范學生乘車的行為習慣,并實行乘車安全警示制度,按時強化學生的安全教育,教育學生安全、文明、有序乘車,提高安全意識,抵制各類交通違法行為。
8、學校不得提早或延遲放學。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接送車輛護送值班表,確保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內有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學生早上下車后和放學上車前的管理工作,做到不亂跑、不打鬧、不隨車追跑,并維護上下車秩序。
9、學校應向車主提供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志鮮明的校車停放場所,并明確相對固定的.停放地。
10、嚴把駕駛員資質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病患者,不得擔任接送學生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駕車、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立即上報公安交通部門,并協(xié)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1、建立校車與學校、乘車家長與學校、乘車家長和校車的聯(lián)系制度。確保一旦有任何事件發(fā)生,可以及時聯(lián)系處理。
12、校車因發(fā)生故障、路況等原因無法按時運行,校車車主設法調用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或通知家長設法解決。突遇風、雪、雨等惡劣天氣,由學校上報教育局同意后,方可調整作息時間或停運校車。
13、認真制定突發(fā)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學生接送途中可能發(fā)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fā)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內最有效地組織搶救并進行善后處理。在第一時間里向當?shù)卣、上級主管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形成合力,共同應對突發(fā)事件,保持社會穩(wěn)定。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0
一、學生應按照規(guī)定時間在指定地點依次排隊上車,上車后服從班車長和司機的管理,按座位就座;車輛行駛時不準離開座位前后走動,車輛未停穩(wěn),學生禁止上下車。
二、學生上下車時要注意過往車輛,不準盲目奔跑或橫穿馬路,以免發(fā)生意外。
三、學生憑卡乘車,乘車卡是乘坐班車的唯一憑證,無卡不準乘坐;若乘車卡丟失請及時聯(lián)系所坐班車司機補辦,以免耽誤乘車。
四、學生要愛護車內設施,禁止損壞。如有損壞,照價賠償。損壞車內設施的學生移交學校政教處進行處理,并將其行為計入學生檔案。
五、嚴禁學生在車內寫作業(yè),嚴禁使用小刀和筆,嚴禁食用帶扦子的小食品,如肉串等。上述存在尖銳棱角的物品,極易在行車中遇特殊情況采取緊急制動時對學生的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如有發(fā)現(xiàn)違規(guī)者一律全校通報批評,拒不改正將取消其乘坐班車資格。
六、學生乘車時不許大聲喧嘩打鬧,更不允許搶占座位,以大欺小,威脅恐嚇年齡小的同學。學生乘車時要注意文明禮貌,互相關心照顧和幫助,發(fā)揚助人為樂的精神。
七、嚴禁將手、頭等身體部位伸出窗外,以免發(fā)生意外。禁止食用小食品,向車窗外拋物,不得在車上吐痰、亂扔垃圾。
八、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品及有損身體健康的物品上車(包括刀具等)。
九、如發(fā)生交通事故、火災等意外時,學生要服從駕駛員和班車長的指揮,不要擁擠,有序疏散。
校車安全員管理制度4
1、校長是所在學校學生接送車輛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接送學生車輛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從事此項工作的`教職員工為直接責任人。
2、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的學生接送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校長在每學期第一周內,與班主任老師、隨車管理員、校車安全管理員、駕駛員等簽訂接送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管理責任狀。
4、科學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細則。定車、定座安排到人,落實各處室、班主任老師、值班值勤老師、隨車管理員和駕駛員。在學校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職責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開一次學生接送車輛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校車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中心學校和上級職能管理部門。會議應有具體的文字和圖片記錄。
6、學校在配備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都要達到校車使用標準。并將相關資料遞交給教育局存檔備案。
7、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人數(shù)。要根據(jù)接送車輛核載人數(shù)以及學生居住地分布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接送車的乘載人數(shù),認真填寫具體的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xiàn)象。
9、學校配合中心學校對駕駛員、隨車管理人員每學期進行一次行車安全教育,認真總結經(jīng)驗,提出整改意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萬無一失。教育培訓應有文字記載。
10、學生接送車因發(fā)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學校應及時協(xié)調設法調用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確保學生上(放)學不受影響。
11、嚴把駕駛員資質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擔任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輛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駕駛、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要協(xié)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2、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隨車管理員護送值班表,確保每天學生上(放)學乘車途中都有一至兩名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并跟車全程護送。跟車護送記錄必須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務親筆簽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銜接,一張不缺。
13、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接送學生的車輛車況、車輛行駛狀況、學生乘車情況、接送管理制度等臺帳資料,保證學生、駕駛員、隨車管理員、接送車等每天都有詳實的記錄。
14,學校應向駕駛員提供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志鮮明的學生接送車輛專用停車場所,并明確每一輛接送車相對固定的停車地。
15、學校一旦發(fā)現(xiàn)有拼裝車、報廢車、農(nóng)用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備接送學生資質的車輛運載學生,要勸誡學生拒乘并立即報告中心學校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取締。
16、認真制定突發(fā)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學生接送途中可能發(fā)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fā)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里最有效地組織搶救并進行善后處理。在第一時間內向當?shù)卣、上級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各職能部門根據(jù)實情來應對突發(fā)事件,保持社會穩(wěn)定。
17、學校每學期要組織對學生乘車管理人員進行考核考評。凡因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力和給學生接送車輛管理工作帶來消極影響的要給予適當?shù)慕?jīng)濟、行政處罰,造成交通傷亡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進行責任追究。
18、突遇惡劣天氣及下大雪后道路滑,行車危險,校車停運。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1
第一條根據(jù)《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xié)調機制;根據(jù)實際情況和需求,制定包括交通現(xiàn)狀、服務學生人數(shù)、工作原則目標、校車運營模式、保障措施、實施步驟等內容的校車服務方案。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經(jīng)濟和信息化、財政、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部門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jīng)費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費優(yōu)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guī)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服務。
財政資助所需資金按照國家規(guī)定分擔,由地方各級財政統(tǒng)籌安排。
第五條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使用校車,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校車使用許可申請和相關材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征求同級相關部門意見,在法定時限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h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校車行駛路線需要跨越二個以上縣級行政區(qū)域的,學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意見,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學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將批準文件抄送相關縣級人民政府。
第七條學;蛐\嚪⻊仗峁┱呷〉眯\囀褂迷S可后,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校車標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核發(fā)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shù)。校車標牌不得涂改、轉讓、挪用于其他車輛。
第八條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或者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發(fā)生變化的,學;蛐\嚪⻊仗峁┱邞斚蛟税l(fā)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更換校車標牌。
第九條校車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以及校車使用許可被吊銷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校車使用許可注銷或吊銷后5日內,自行拆除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消除校車外觀標識,并將校車標牌交回原核發(fā)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校車臨時無法正常運行的,學;蛐\嚪⻊仗峁┱呓(jīng)向核發(fā)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后,可以臨時調用其他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校車或有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并使用原校車標牌:
。ㄒ唬┬\嚢l(fā)生故障或者進行維修的;
。ǘ┬\囘M行機動車環(huán)保定期檢驗或安全技術檢驗的;
。ㄈ┬\嚢l(fā)生交通事故或者因交通違法被查扣的.;
(四)校車駕駛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駕駛校車的。
第十一條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動車環(huán)保定期檢驗機構、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為校車檢驗提供預約服務、優(yōu)先檢測等便利條件,并一次性告知車輛存在的問題。
第十二條已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因情況變化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并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十三條校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配備并開啟具有衛(wèi)星定位功能的汽車行駛記錄儀。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衛(wèi)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監(jiān)控平臺,并與校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監(jiān)控平臺聯(lián)網(wǎng),對校車運行情況實時監(jiān)控。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交通運輸行政部門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校車運行情況進行監(jiān)管。
第十四條校車行駛路線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校車經(jīng)過的道路出現(xiàn)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等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有校車服務需求的學校分布及校車運行情況進行統(tǒng)計,并配合同級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對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校車?空军c標牌和標線的數(shù)量及設置進行規(guī)劃。校車停靠站點、標識、標線的建設改造和日常維護費用,由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六條學;蛐\嚪⻊仗峁┱邞斠婪ㄅ鋫湫\囯S車照管人員,建立健全隨車照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度。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20周歲以上,不超過50周歲;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
。ǘ┥硇慕】,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
。ㄈo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四)無犯罪記錄。
第十七條校車駕駛人應當協(xié)助隨車照管人員核實上下車人數(shù);在校車停放時,確認車上乘員全部離車后方能關閉車門離開。
第十八條校車發(fā)車前,學;蛐\嚪⻊仗峁┱邞斨概蓪H瞬轵炐\,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不得放行:
。ㄒ唬o隨車照管人員的;
。ǘ{駛人與校車標牌載明的駕駛人不符的,但有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ㄈ{駛人酒后或者嚴重身體不適駕駛校車的;
。ㄋ模┏^核載人數(shù)的;
。ㄎ澹┯蟹恋K安全駕駛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掌握學生上下學乘車情況,勸導學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和非法營運車輛。
第二十條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涂改、轉讓校車標牌或將校車標牌挪用于其他車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注銷校車標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校車標牌用于接送小學生的其他載客汽車,可以繼續(xù)作為校車使用至20xx年xx月xx日。到期后,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注銷其校車使用許可,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在《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實施之日前購買的,符合《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的小學生專用校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20xx年內,可以繼續(xù)作為校車使用。到期后,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注銷其校車使用許可,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二十三條學前教育機構使用專用校車接送幼兒,參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xxxx年8月1日起施行。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2
為規(guī)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fā)生,特制訂幼兒園校車制度:
一、每次車輛出發(fā)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后方可出發(fā)。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guī)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二、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shù)無誤后,方可上車。
三、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于下午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六、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七、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guī)則,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九、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wěn)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十、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織教師提前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十一、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出示接送卡。
十二、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guī)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jīng)常學習交通法規(guī)。
6、保持車況良好,經(jīng)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
十三、違規(guī)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guī)則或發(fā)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
、贌o照駕駛。
、谖唇(jīng)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guī)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fā)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lián)絡協(xié)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jīng)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十四、汽車例行保養(yǎng)修理規(guī)定:
1、車輛例行保養(yǎng)是各級保養(yǎng)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yè),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需維修或保養(yǎng)時,應提前報告學校,經(jīng)園長同意并簽名即可。由園長記錄公里數(shù),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3、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十五、司機日常工作規(guī)定
1、必須保持車內外清潔整齊。
2、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guī)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fā)報告,然后通知學校。
十六、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yǎng),經(jīng)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fā)現(xiàn)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fā)現(xiàn)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加油單據(jù)先由主管簽名,然后由總務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fā)現(xiàn)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學校,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jīng)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下車后檢查車內是否遺漏孩子和物品,然后鎖好車門并將鑰匙交到學校辦公室。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jīng)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須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3、司機要服從主管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4、司機出車執(zhí)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并說明原因。
15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6、司機未經(jīng)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7、司機未經(jīng)領導批準,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3
為規(guī)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fā)生,特制訂該制度:
一、每次車輛出發(fā)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后方可出發(fā)。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guī)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二、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shù)無誤后,方可上車。
三、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于某某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六、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七、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guī)則,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九、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wěn)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十、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織教師提前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校車使用規(guī)定:
校車使用指定專門的司機駕駛,非本校司機不得駕駛學校車輛。
(2)校車使用前校車駕駛員應對校車作基本核查,如有故障、失竊或損壞等,應立即報董事長處理。
(3)校車每一天應回到學校,將車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規(guī)定失職所造成的損失,應由校車駕駛員賠償。
(4)公務校車不得擅自借給他人使用。
校車保養(yǎng):
(1)校車駕駛員每周最少擦洗校車一次,如遇雨天,則須每日清洗,以防生銹。
(2)校車各項零件設備的保養(yǎng),由該校車駕駛員負責,須持續(xù)完整并注意是否被損。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4
1、本校所用校車須為按照國家校車標準制造的中小學專用校車。
2、本校校車必須取得公安機關頒發(fā)的校車接送牌,并注明行駛路線和編號,在進出校門時必須掛好。未載學生上路行駛時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標志和停車指示標志。
3、嚴禁酒后駕車,在接送學生時不準無校車駕駛資質的駕駛員代駕。
4、不開違章車、斗氣車、故障車、英雄車。
5、駕駛校車時需中、低速行駛,注意避讓,避免急剎,車門車廂未關閉不準啟動校車。
6、按規(guī)定定期檢測校車,檢查、保養(yǎng)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內部整潔不出臟車。
7、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應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煙、進食、接聽手機、聊天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8、校車上路前必須對車輛的制動、轉向、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安全問題進行排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上路行駛。
9、校車駕駛員行車途中要注意車載各類儀表的工作情況,發(fā)動機、底盤是否存在異響、制動轉向系統(tǒng)是否正常。
10、接送學生時需開啟gPS衛(wèi)星車輛定位導航系統(tǒng)和3g實時監(jiān)控系統(tǒng)。
11、必須辦理50萬/座的'校車座位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12、車輛未停穩(wěn)時,禁止開門上下學生,并注意行人和其他車輛動向。
13、校車接送學生遇雨、霧、冰、雪等惡劣天氣時應應加大車輛橫向及縱向距離。
14、校車應在公安部門核準的線路上行駛,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
15、在核準線路上確有無法避開的危險路段,應提請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標準對上述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裝置、限速標志、警告牌等。
16、校車行駛速度不超過60公里,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或遇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時速不超過20公里;在校內行車不超過5公里。
17、校車隨車需帶好有效滅火器、安全錘、停車警告標志、急救箱、車內通道禁止堆放雜物保持暢通。
18、校車禁止在接送學生途中進入加油站加油,應在空車時加足油料。
19、校車上有學生、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前,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20、副駕駛座位上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21、校內禁止鳴笛,禁止在校內設置禁行標志的路段行駛和?俊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5
為切實加強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范校車運營行為,消除校車交通安全隱患,有效預防校車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中小學和幼兒園師生的人身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20xx年國務院617號令《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20xx年123號令、124號令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校車安全管理實際,制訂本制度。
一 、校車安全管理
1.學校使用和配備的師生接送車輛必須是縣教育行政主管理部門、縣交通管理部門和縣人民政府簽批備案的專用校車,駕駛人必須具有校車準駕資質,即要具備20xx年國務院令第617號《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20xx年123號令124號令規(guī)定的校車使用標準和駕駛人資質。
2.使用專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要建立以校(園)長為組長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并明確專人具體負責學校校車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檔案。
3.學校要科學嚴密地制訂本校(園)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學生乘車定車、定座安排表,落實班主任老師、值班值勤老師、跟車護送老師和駕駛員在校車運行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崗位職責,簽訂責任書,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到人。
4.學校每月要召開一次校車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校車師生接送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當?shù)厝嗣裾蜕霞売嘘P職能管理部門,會議有具體詳實的文字記錄。
5.要根據(jù)校車法定核載人數(shù)以及學生居住地分布等情況,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數(shù)。認真填寫具體的`車次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校車接送師生線路及?奎c需經(jīng)縣交管部門審批,禁止在批復以外的線路和站點運行及?。
6.學校校車應按規(guī)定時限參加機動車驗審、交足保險并依法交納規(guī)費,凡證照不全或有效期滿后不及時補辦的,校車必須停止營運。
7.學校應對班主任、跟車護送老師、駕駛員每學期組織進行不少于二次校車安全培訓教育,教育培訓應有圖文資料記載。
8.校車出行前必須對車輛性能進行認真的安全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因發(fā)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校車必須停運并及時將信息告知學生家長,同時,作好學生護送工作,確保學生上(放)學安全。嚴禁校車帶病運行。
9.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老師跟車護送值班表,確保每天學生上(放)學乘車途中都有一名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并跟車全程護送。跟車護送記錄必須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務親筆簽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銜接,一張不缺。
10.學校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校車車況安全檢查、行駛、學生乘車、接送管理制度等臺帳資料,保證學生、駕駛員、跟車教師、接送車等每天都有詳實的乘駕記錄。
11.學校應設有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志鮮明、安全穩(wěn)靠的校車專用停放場所,并明確每一輛校車相對固定的停放地。
12.學校一旦發(fā)現(xiàn)外有拼裝車、報廢車、農(nóng)用車、電瓶車、摩托車、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備接送學生資質的車輛運載學生,要勸誡學生拒乘并立即報告當?shù)卣陀嘘P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取締。
13.認真制定突發(fā)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接送學生校車途中可能發(fā)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fā)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里最有效地組織搶救并進行善后處理。在第一時間內向當?shù)卣、上級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各級形成合力,共同應對突發(fā)事件,降低事故損害,保持社會穩(wěn)定。
14.突遇惡劣天氣,學校應采取停課、調整上課時間等措施,確保安全,并告知學生家長,校車停運。
15.嚴禁租用、租借校車。嚴禁將校車用作其他用途。學校(幼兒園)放假期間,校車要停運保養(yǎng),禁止將校車用于其他用途。
16.按照“一人一車一檔”要求健全校車檔案,并按時整理更新上報鄉(xiāng)鎮(zhèn)中心學校、縣教育局和縣交警部門備案。
17.自覺接受當?shù)卣跋嚓P部門的檢查指導,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
18.學校每期末將校車安全運行總結情況上報轄區(qū)中心學校備案
二、校車駕駛人的聘用、審核確認及培訓教育
19.嚴把駕駛員資質關。校車駕駛員需證、照齊全有效、凡有酗酒、嗜賭和吸毒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以及影響安全駕駛的生理疾病患者,不得擔任校車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校車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駕車、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要立即停運,并協(xié)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20.校車駕駛人實行一正一副制,校車駕駛人須具有校車準駕資質,實行人車綁定,保持人、車的相對穩(wěn)定。學校(幼兒園)聘用、更換校車駕駛人,要報交警大隊和教育局審核確認備案,同時,對不再從事原校車駕駛的駕駛人應報交警部門注銷其本校車駕駛資質。
21.中心校要定期對轄區(qū)校車單位負責人和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學校,幼兒園應每月對駕駛人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對駕駛人有交通違規(guī)現(xiàn)象的要進行強化教育培訓,并責令改正。對不服從安全管理的駕駛人,要堅決辭退。
22.校車單位負責人和校車駕駛人要積極認真的參加相關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
三、校車安全檢查
23.校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校車門窗玻璃、座椅座墊及三防工具必須配備齊全,并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車輛整潔。
24.校車單位應每月對校車進行一次檢查、保養(yǎng)、維護,使校車隨時保持良好狀態(tài),確保行駛安全。檢查資料完備。
25.除正常的定期檢查外,校車每學期開學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性能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每天校車出行前必須對車況進行安全檢查,并如實填寫檢查記錄。
26.校車檢查要有完整的記錄資料,并存入本單位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檔案。
四、校車安全行駛
27.全縣所有校車必須統(tǒng)一規(guī)范安裝“校車運行軌跡監(jiān)控系統(tǒng)(北斗導航系統(tǒng))”,并確保全天24小時接受適時監(jiān)控。
28.學校應當向縣交通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校車行駛的路線和停靠站點,經(jīng)審批后執(zhí)行。校車必須嚴格按照審批路線、停靠站點運行。
29.校車接送學生、幼兒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核載人數(shù)載人,嚴禁超載。
30.除駕駛人員外,學校、幼兒園還應安排人員隨車護送,隨車護送人員負責維持車內紀律、人數(shù)的清點、學生的交接、處理突發(fā)事件、制止校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
31.校車駕駛人應嚴格執(zhí)行公安部車安全運行規(guī)定,謹慎駕駛,確保校車交通安全,嚴禁超速超載、酒后駕駛、疲勞駕駛、駕駛校車時聊天、接打手機等交通違法行為。
32.嚴禁將校車交給無駕駛資質人員駕駛,嚴禁交給非本車專職司機駕駛。
五、校車安全管理責任
33.學校校(園)長為所在學校學生接送車輛即校車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校車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從事此項工作的教職工為直接責任人。中心學校負責對轄區(qū)學校校車進行督查監(jiān)管,中心校校長是轄區(qū)學校校車安全督管第一責任人。
34.中心校學年初要與轄區(qū)校車學校負責人簽訂安全責任書,校(園)長在每學年初開學第一周內,完成與具體管理人、班主任老師、跟車護送老師、校車車主、駕駛員、乘車學生家長等簽訂校車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組織管理責任書。
35.教育局與各縣直學校鄉(xiāng)鎮(zhèn)中心學校簽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學校、幼兒園要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租用校車的還必須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安全責任。
36.教育局或相關職能部門對學校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情況進行檢查,對管理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違規(guī)操作的,責令整改并予法規(guī)處理,對嚴重違規(guī)的民辦學校將予以吊銷辦學許可。
37.對校車發(fā)生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依法依規(guī)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附則
38.本制度從印發(fā)之日起開始執(zhí)行,本局原校車管理相關制度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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